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对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命名训练基地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各协会对训练基地的命名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训练基地,是指除总局直属训练基地以外,具有为国家队训练提供场地设施、训练器材、教育科研、医疗康复、生活娱乐等服务保障的专门训练生活场所。
第三条 协会可根据本运动项目发展和训练的需要,以协会名义合理布局和命名训练基地。一个协会原则上最多同时可以有5个命名训练基地。
第四条 协会不得命名已由总局命名的训练基地。
第五条 协会应当制定命名训练基地的办法。办法应当明确训练基地申请命名的条件、程序,协会评审、命名和考核训练基地的依据、标准、程序,命名的训练基地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等。
第六条 协会制定的命名办法应当报总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总局根据协会制定的命名办法,对协会命名训练基地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协会命名训练基地,应当以协会公告或文件的形式正式对外公布。公告或文件中应当明确训练基地的命名名称和使用期限的起止日期。
第九条 训练基地的命名名称为“中国XX运动协会+训练基地名称”,使用期限最长为4年。使用期限截止后,训练基地可向相关协会重新申请命名。
第十条 协会应当与命名的训练基地签署命名和使用协议,报总局备案。
第十一条 协会应当对命名的训练基地实行考核。
考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协会应当以公告或文件形式正式取消命名,并可以暂停该训练基地4年以内再申请命名的资格。
第十二条 训练基地可以在使用期限内以命名名称对外进行宣传,但不得以命名名称签订任何合同。
第十三条 国家队使用协会命名的训练基地,必须按国家和总局核定的训练、转训和其他经费标准支出。
第十四条 各协会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协会命名训练基地的情况、对命名的训练基地的使用情况等报总局备案。
第十五条 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局可以责成该协会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内该协会不得命名新的训练基地:
(一)未制定命名办法但命名了训练基地的;
(二)违反命名办法规定命名了训练基地的;
(三)制定的命名办法未向社会公布的。
第十六条 协会不得以命名的名义收取训练基地任何费用。
协会以命名名义收取训练基地费用的,总局可以责成该协会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并可以对协会所属的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在全国体育系统内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国家队不得命名训练基地。以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国家队名义命名训练基地的,总局可以责成其取消命名,并可以对该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该国家队所属的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在全国体育系统内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